荆门市公证处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出生公证(1996.3.1之前出生)
1、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提供:①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外籍人士提供护照,港澳台同胞提供往来通行证件);②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2、出生证明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以下七种证明材料中任选其一:
①由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申请人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户籍档案材料。
②由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相关档案材料。
③如果以前办理过出生、亲属关系公证,可以提供原公证书。
④《出生医学证明》。(如果《出生医学证明》内容缺项、涂改、填写字迹不一致,《出生医学证明》不能作为唯一证据使用,还需提供其它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⑤独生子女可以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⑥父母离婚的提供荆门范围内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民政局盖章)或者荆门范围内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
⑦亲子鉴定书。
备注:①、②、③、④、⑤、⑥证明材料中子女与父母的个人身份信息必须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一致,否则需要另外出具证明材料。
3、申请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的,提供医院死亡证明或者户籍注销证明或者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4、应提供申请人近期小两寸登记彩照n+1张(n代表您所需的公证书份数)。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1996.3.1之后出生)
1、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提供:①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②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
2、荆门范围内《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有内容涂改、填写字迹不一致、缺项,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等不予受理,必须更换新的《出生医学证明》)(建议与出生地妇幼保健院联系)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亲属关系公证(父母与子女关系)
1、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提供:本人与父母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父母的结婚证原件。
2、关系证明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以下七种证明材料中任选其一:
①由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申请人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户籍档案材料。
②由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相关档案材料。
③如果以前办理过出生、亲属关系公证,可以提供原公证书。
④《出生医学证明》。(如果《出生医学证明》内容缺项、涂改、填写字迹不一致,《出生医学证明》不能作为唯一证据使用,还需提供其它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⑤独生子女可以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⑥父母离婚的提供荆门范围内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民政局盖章)或者荆门范围内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
⑦亲子鉴定书。
备注:①、②、③、④、⑤、⑥证明材料中子女与父母的个人身份信息必须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一致,否则需要另外出具证明材料。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死亡公证
1、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 死者医院死亡证明或者户籍注销证明或者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3、 如果申请人与死者没有结婚证或者户口本不能反映出二人的关系,则申请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以下七种证明材料中任选其一:
①由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户籍档案材料。
②由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相关档案材料。
③如果以前办理过出生、亲属关系公证,可以提供原公证书。
④《出生医学证明》。(如果《出生医学证明》内容缺项、涂改、填写字迹不一致,《出生医学证明》不能作为唯一证据使用,还需提供其它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⑤独生子女可以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⑥父母离婚的提供荆门范围内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民政局盖章)或者荆门范围内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
⑦亲子鉴定书。
备注:①、②、③、④、⑤、⑥证明材料中申请人与死者的个人身份信息必须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一致,否则需要另外出具证明材料。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小额继承与保管资格公证(配偶作为申请人)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被继承人(死者)医院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死亡时间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3、存折、存单或者银行存款证明(注明开户人姓名、卡号、余额并盖章)。
4、如果户口本不能反映出二人的夫妻关系或者没有结婚证,则需要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村出具夫妻关系证明,证明内容模板如下:
兹证明我单位(村)公民 ___于 年 月 日死亡,其与__(公民身份号码:)是夫妻关系。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小额继承与保管资格公证(子女作为申请人,死者的配偶健在)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被继承人(死者)医院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死亡时间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3、死者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4、存折、存单或者银行存款证明(注明开户人姓名、卡号、余额并盖章)。
5、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村出具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内容模板如下:
兹证明我单位(村)公民___于 年 月 日死亡,其与___(公民身份号码:)是夫妻关系, (公民身份号码:)是上述夫妻二人的子女。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小额继承与保管资格公证(子女作为申请人,父母均死亡)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被继承人(死者)及其配偶医院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死亡时间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3、存折、存单或者银行存款证明(注明开户人姓名、卡号、余额并盖章)。
5、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村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内容模板如下:
兹证明我单位(村)公民___于 年 月 日死亡,其与___是夫妻关系,且___于 年 月 日死亡。___(公民身份号码:)是上述夫妻二人的子女。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委托公证(出售房产)
1、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委托人已婚,须提供结婚证原件(若结婚证不属于湖北省内颁发,需办理结婚证公证书);
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档案(内容有是否查封、抵押等);
6、委托书(需提供N+1份,委托书可委托公证处代为起草、修改,具体格式和事项请咨询公证书使用部门)(n代表您所需的公证书份数);
7、已确定买主,可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
8、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委托公证(房产抵押贷款)
1、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委托人已婚,须提供结婚证原件(若结婚证不属于湖北省内颁发,需办理结婚证公证书);
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档案(内容有是否查封、抵押等)
6、委托书(需提供N+1份,委托书可委托公证处代为起草、修改,具体格式和事项请咨询公证书使用部门)(n代表您所需的公证书份数);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委托公证(买房)
1、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2、委托人已婚,提供结婚证;
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房屋买卖合同》或《认购书》或能够反映所购房产具体位置的证明材料;
6、委托书(需提供N+1份,委托书可委托公证处代为起草、修改,具体格式和事项请咨询公证书使用部门)(n代表您所需的公证书份数);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委托公证(法人委托)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公章;
6、委托书(需提供N+1份,委托书可委托公证处代为起草、修改,具体格式和事项请咨询公证书使用部门)(n代表您所需的公证书份数);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1、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2、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医院死亡证明或者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或者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法院宣告死亡判决等。
3、 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提供的继承人及被继承人干部(职工)履历表等档案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档案、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亲子鉴定书等。
4、 财产证明材料:《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银行存单、住房公积金、股权凭证等遗产权属证明。
5、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无犯罪记录公证
1、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 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3、 应提供申请人近期小两寸登记彩照n+1张(n代表您所需的公证书份数)。
4、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
3、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协议书公证(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 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3、 荆门范围内《离婚证》、民政局盖章的《离婚协议书》原件;
4、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5、 如果子女年满八周岁,则需与父母一同到公证处;
6、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定继承权公证
1、 继承人的身份证;
2、 继承人的户口本;
3、 被继承人(死者)死亡证明材料:医院死亡证明或者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或者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法院宣告死亡判决等。
4、 被继承人的户口本、结婚证;
5. 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档案;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或者人社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即《干部(职工)履历表》等相关材料:村(居)委会证明等了解被继承人家庭情况的继承人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6、 被继承人已故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如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80周岁,其父母的死亡材料可酌情不提供;
7、 财产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存单(折)、《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券、基金、股权资料等。
8.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公地址:荆门市双喜大道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西附楼2楼
办公电话: 0724-2330978、2364100、2353311、2333926 备案号:鄂ICP备12012867号-1 技术支持:荆门鑫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