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须知
更新时间:2016-11-09 08:34:50 关闭窗口 打印此页

一、申办继承公证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交:
(1)身份证
(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交:
(1)护照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
(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
(3)身份证(若有)
2、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公安部门出具)
4、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交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证件要求如3)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 
如离婚的,提交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如未婚或未再婚的,提交其生前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
6、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1)证明信(2)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中有关配偶、父母、子女关系记载材料的复印件
7、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8、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9、 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10、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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